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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未成年儿子的名字 夫妻俩要卖房有点难

重庆时报  2013-10-10 08:57

[摘要] 黄先生夫妇为儿子买的房,登记的也是儿子的名字,但是当夫妻俩要处理这套房子时,因儿子属未成年人在过户时却卡了壳。

黄先生夫妇为儿子买的房,登记的也是儿子的名字,但是当夫妻俩要处理这套房子时,因儿子属未成年人在过户时却卡了壳。

 

2008年,黄先生与妻子商议后,全款为时年8岁的儿子浩浩在江北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并以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几年下来,房产增值了,家庭生活越来越幸福。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今年初,刚上初中的浩浩突遭一场大病,两次手术下来,夫妻俩已花费近10余万元。

黄先生说,儿子的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无奈之下,他们决定卖掉儿子名下的房产。

但是令夫妻俩没想到的是,当他们找好买家,与对方一起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房产交易部门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的房产过户手续时,监护人必须向房产交易部门提供一份保证书,写明房产交易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经过咨询后,他们找到重庆市公证处,按照规定向公证处提供了有关身份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材料。市公证处经严格审查,认为他们签署声明书的行为真实合法。昨日,重庆市公证处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

重庆市公证处主任刘乙介绍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外,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因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在这个案例中,黄先生夫妻俩要提供书面保证,保证夫妻俩卖掉儿子名下的这套房产,确实是为儿子治病需要。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声明人签署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记者从重庆市公证处了解到,截至目前,该处已经办理多起类似公证,在申请办理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声明书公证时,除了要提供身份及财产证明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入学证明)等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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