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你省《关于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赣府文【201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规划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赣府文【201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南康市,设立赣州市南康区,以原南康市(不含潭东镇、潭口镇)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区的行政区域、南康区人民政府驻蓉江街道金赣大道1号。
二、将原县级南康市的潭东镇、潭口镇划归赣州市章贡区管辖。
三、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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